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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公證的效力——如何寫訴訟公證及效力

您好,公證書的證據效力是指有效的公證書在訴訟中的證據效力,即在訴訟過程中,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直接以符合法定程序的公證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公證書具有訴訟證據效力的原因有三,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公證書具有訴訟證據的基本屬性。即公證書的真實性體現了證據的客觀性;公證的事實、行為、文書的權利義務關系體現了公證文書與案件的關聯性;公證書的合法性體現了證據的合法性。

(2)公證書是壹種書證。從公證書通過文字內容證明案件事實來看,自然屬於書證。

(3)根據公證法理,公證書是壹種法律文書,與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壹樣,由法定機關(機構)依法制作,可以

它引起公法意義上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是正確適用法律的結果。訴訟證據效力的核心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效力和力度,因此其效力的根源在於公證書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具體來說,公證的法律行為、文書和事實之所以享有高於壹般證據的效力,是因為公證文書的出具必須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對真實、合法的要求。它不同於壹般的私人文件,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具有很強的社會公信力。這成為公證書特殊法律效力成立的基礎。

綜上可見,公證書作為訴訟證據,應當適用最佳證據規則。最佳證據規則來源於普通法的傳統證據規則,即特定案件的事實只能由所能找到的最有說服力、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後來,在英美法中,其適用範圍壹直局限於書證。我國的最佳證據規則是指人民法院對同壹事實的多個證據的證明力作出的規定,不同的證據證明相反的事實。例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下列原則確定數個證據對同壹事實的證明力: (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其證明力壹般大於其他書證;(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公證、登記的書證,壹般比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更具有證明力;..... "這壹規定直接體現了最佳證據規則,表明我國公證書證在民事訴訟證據中處於證據至上的地位。

建議請律師,或者請律師代寫。

望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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