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有:
1.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2.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從事私募基金財產管理、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審慎勤勉的義務。
3.非公開發行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超過200人;
4.合格投資者達到規定的資產規模或收益水平,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
5.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6.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相關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數;
7.投資人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方應當為合格投資人,基金份額轉讓後的投資人數量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8.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單只私募基金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並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形式:
1,公司類型;
2.有限合夥類型;
3.信任類型;
4.合同類型。
私募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杠桿收購;
2.風險資本;
3.成長資本;
4.天使投資;
5.夾層融資等形式。
綜上所述,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管理的機構、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及其他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的私募服務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審慎勤勉的義務。
法律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和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的私募服務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