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四章獎勵扶助和社會保障
第二十七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2016 65438+10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不影響福利待遇的情況下,在規定的假期內支付工資。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節假日。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第二十八條在國家鼓勵生育壹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依法收養壹個子女並停止生育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壹方死亡並停止生育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照規定繼續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相關獎勵扶助。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持有人,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救助。
第二十九條《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持有人,從取得該證的當年起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年領取20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在取得該證時按上述標準領取壹次性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金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
(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戶籍所在地縣(市、區)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條。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按退休前月工資的5%每月增發養老金,也可由所在單位給予壹次性獎勵或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壹條按照政府支持、農民自願的原則,以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投資等多種形式,在農村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和其他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在已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村,對只有壹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應給予優先照顧。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優先照顧農村只有壹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貧困戶。
第三十二條有關單位應當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經濟發展、扶貧、入托、入學、醫療、獨生子女宅基地安排等方面的獎勵和優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