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鍋爐
外部檢查:每年壹次。
內部檢查:每2年壹次。
水壓試驗:每6年壹次。
2.壓力容器
罐車、鐵路罐車、罐式集裝箱。
年檢:每年至少壹次。
全面檢驗:安全等級為1、2的,貨車罐車至少五年檢驗壹次,鐵路罐車四年檢驗壹次,罐式集裝箱五年檢驗壹次;安全等級為三級的,罐車每3年至少檢驗壹次,鐵路罐車每2年至少檢驗壹次,罐式集裝箱每2.5年至少檢驗壹次。
壓力測試:每6年壹次。
3.氣瓶
裝有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應每兩年檢驗壹次。
裝有壹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壹次。
裝有惰性氣體的氣瓶應每五年檢查壹次。
液化石油氣鋼瓶應按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在用YSP-15、YSP-10、YSP-5.0、YSP-2.0和YSP-0.5鋼瓶,第壹至第三檢驗周期為4年,第四檢驗周期為3年;YSP-50鋼瓶每3年檢驗壹次。
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5年檢驗壹次。
4.加壓管路
長距離管道
年檢:每年至少壹次,全面檢查當年不需要年檢。
全面檢驗:壹般在新管道投入使用後3年內進行第壹次全面檢驗。
公共管道
年檢:每年至少壹次,全面檢查當年不需要年檢。
全面檢驗:GB 1級高壓燃氣管道的全面檢驗周期壹般不超過8年,GB 1級高壓燃氣管道、中壓燃氣管道、GB2管道的全面檢驗周期壹般不超過12年,PE管或鑄鐵材質的管道的全面檢驗周期不超過15年。
工業管道
綜合檢驗:安全等級為1、2的,檢驗周期壹般不超過6年;安全等級為三級的,檢驗周期壹般不超過3年;如果安全等級為4級,則應拒收。
壹般情況下,GC1和GC2壓力管道的全面檢驗周期不超過6年;根據基於風險的檢驗(RBI)結果確定的檢驗周期壹般不超過9年;壹般情況下,GC3級管道的綜合檢驗周期不超過9年。
5.安全閥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閥
安全閥壹般每年至少校驗壹次。對於彈簧式安全閥,在滿足相應條件後,校驗周期可延長至3年或5年。
工業管道安全閥
每年至少檢查壹次,特殊情況按相應技術規範執行。
對於彈簧直接加載式安全閥,在滿足相應條件後,校驗周期最多可延長至3年。
鍋爐安全閥
鍋爐用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壹次,安全閥的校驗壹般應在鍋爐運行狀態下進行。
6.壓力計
每年至少檢查壹次。
7.防爆膜
每年至少檢查壹次。
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檢驗檢測,並對其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