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指為了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原告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由於民事訴訟案件數量眾多,本文中的原告僅指民事訴訟中的原告。
訴訟權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能力,即作為當事人的資格,所以又稱為當事人的能力。如果妳有當事人的能力,妳就可以成為原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可以作為原告參加民事訴訟。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法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始於其成立時,止於其消滅時;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而存在。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公民可以作為原告。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從事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原告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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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而無法出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如果原告不出庭,可以駁回;法院不允許撤訴的,應當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