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監督法。比如制定監察法等與憲法監督相關的法律,明確其具體職責和工作程序,使憲法監督的實施進壹步規範化、法制化。
(2)建立專門機構。即建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從而進壹步加強和完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監督職能。
(3)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憲法訴訟是公民在其憲法權利受到非法或不當侵犯後,可以向有關機關請求消除侵害,請求救濟的訴訟制度。
(4)完善領導機制。為了保證憲法的實施,必須加強和改善黨對憲法監督的領導。
(五)建立違憲審查制度。所謂“違憲”,就是直接違反憲法的壹種形式。是指壹個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文件,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在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時,直接與憲法的原則、內容和精神相抵觸的行為。
監督和保障憲法實施的意義何在?
1.有利於國家鞏固和發展的根本制度
2.有利於完善法制。
3.有利於充分發揮憲法的作用。
法律依據:
組成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第九十壹條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務收支,以及國家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