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審批程序。更名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改姓由縣、市、區以上公安局審批。
1,18歲以下所需材料: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變更姓名,憑父母雙方書面申請(包括變更原因,自願承擔因變更姓名引起的壹切法律責任及其他相關責任,並保證今後不再申請變更)、戶口本、父母結婚證、在校學生提供學籍證明或學校同意變更。
2、18歲及以上需要材料。
18周歲以上成年人憑本人書面申請變更姓名(包括變更原因,自願承擔因姓名變更引起的壹切法律責任及其他相關責任,並保證今後不再申請變更);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單位證明(單位職工、公務員需有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變更更正的證明;村民需要有村委會的證明;在校學生需要有學校的同意才能更改)。
二、要求:
1,宗教名稱和世俗名稱變化;
2、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變更孩子姓名的;
3.同壹個學校或工作單位的名字壹模壹樣,給生活和工作帶來不便;
4、字名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
5.該名稱包含生僻字;
6.因戶口登記機關失誤導致戶口簿、身份證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壹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變更和更正名稱。但是,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或者被通緝的,正在受刑事追究、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不允許改名。
三、流程: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並經相關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後,予以變更。
擴展數據
處理事務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
需要更名的人員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完整寫出更名理由,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或者偽造。《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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