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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工程可以分包嗎?違法嗎?

基礎工程可以分包嗎?違法嗎?

工程分包壹般由總承包商或業主負責,總承包商負責總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那麽地基工程可以分包嗎?以下是我整理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參考!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實行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建築工程主體結構不能分包;但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不是同壹個概念,因為建築工程的內容通常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土方工程、結構工程、屋面工程、內外裝飾工程、安裝工程等。根據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專業承包範圍可分為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築裝飾工程等幾十種。所以基礎工程是可以分包的,尤其是樁基工程需要專業公司施工,總承包企業往往不具備這個資質。

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基礎工程由承包方自行完成的,承包方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將基礎工程交給其他基礎專業施工單位。因為工程的分包必須經過發包人同意,承包人違反約定將基礎工程交給其他基礎專業施工單位施工是違法的,簽訂的分包合同無效。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實行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這是壹項強制性規定。除總承包商自行施工外,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不得分包給其他任何單位,即使是自己的子公司。如果總承包方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則構成違法分包。

情況

2009年3月6日,原告星光公司將其辦公樓工程法律授予被告黃河建安公司。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該樓基礎和主體結構由黃河建安公司完成。合同簽訂後,黃河建安公司未經星光公司同意,將基礎施工分包給陽明基礎工程公司。施工期間,原告知道後,與被告協商未果,故起訴要求確認分包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原告星光公司與被告黃河建安公式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建築物的地基應由黃河建安公司自行完成,黃河建安公司不履行合同構成違約。同時,由於黃河建安公司未經發包人同意將工程分包給他人,屬於違法分包行為,依法應認定該分包行為無效。法院遂判決確認被告黃河建安公司與陽明基礎工程公司簽訂的基礎工程分包合同無效。

答案分析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本案中,原告星光公司與被告黃河建安公司約定,基礎工程應由黃河建安公司自行完成,黃河建安公司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將基礎工程分包給其他基礎專業施工單位,這既是違約行為,也是未經發包人同意將工程分包的違法分包行為。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

法律法規鏈接

《合同法》第六十條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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