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壹)項規定,納稅人銷售其舊貨物,按照下列政策執行:
1.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不可抵扣的固定資產,以及《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適用簡易稅率4%征收增值稅。
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文件通知》(財稅[2014]57號),本條款中的“簡化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由2014.07.01調整為“簡化按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我國實施增值稅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外的貨物,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妳公司銷售其使用過的不可抵扣的固定資產,且《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可以按照簡易方法繳納增值稅,否則應按適用稅率納稅;材料應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2.稅務處理
除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及相關附加費外,還需按照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並將相關處置損益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會計處理
(1)出售舊設備
借:固定資產清算
累積折舊
貸款:固定資產
借方:銀行存款
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損失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的適用稅率
應付稅款-簡單收取未付增值稅
或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的收入
(2)銷售材料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款: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