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預防殘疾,降低殘疾程度,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發展殘疾預防和康復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預防殘疾,是指針對各種致殘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個體心理、生理和人體結構中某些組織和功能的喪失或者異常,防止其全部或者部分喪失正常參加社會活動的能力。
本條例所稱殘疾人康復,是指在殘疾發生後,綜合運用醫療、教育、職業、社會、心理和輔助器具,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補償功能,減少功能障礙,增強生活自理和參與社會的能力。
第三條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堅持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
國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支持和幫助殘疾人融入社會。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殘疾人殘疾預防和康復工作,將殘疾人殘疾預防和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殘疾人殘疾預防和康復服務保障體系,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殘疾人殘疾預防和康復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五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殘疾預防和康復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其範圍內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條社會各界應當關心、支持和參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