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其含義是法律上承認壹個人有能力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誌和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最低年齡。壹般來說,“同意年齡”是指壹個人具有自由表達性意願和獨立從事性行為能力的最低年齡。其他行為的最低年齡壹般單獨命名,如法定結婚年齡、刑事責任年齡等。同意年齡通常用於定義“少年”和“幼兒”這兩個法律概念。在任何國家,當壹名成年男性與壹名幼女發生性關系時,性同意年齡是起訴和定罪的關鍵。在不同的國家,由於同意性行為的年齡不同,對性虐待者的審判和量刑也不同。判斷壹個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支持力度是否強大,不僅要橫向比較年齡設置,還要縱向了解這個決定是在什麽樣的歷史文化語境下做出的,與之相匹配的社會環境是否真正有效地維護了“兒童的最大利益”。根據法律規定,與未滿14周歲的女性發生性關系,無論女方同意與否,男方都將以強奸罪論處。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