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家庭子女在校接受職業教育(含實習)期間,其家庭可享受扶貧補助。
符合條件的貧困家庭在接受中等職業教育期間享受扶困助學補貼,學生家庭畢業後直接到高等職業院校繼續深造(中等職業教育轉高等職業教育)的繼續享受補貼政策。
享受扶持政策的扶持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農村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是指經過精準識別並錄入最新壹輪建檔立卡數據庫的貧困家庭。子女戶口遷出本村的貧困家庭(主要指戶口遷入學校所在地的高職學生)也享受扶持政策。
2.兒童接受中等和高等職業教育。貧困家庭的孩子在學校讀書,在教育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中高職學籍管理系統正式註冊。中等職業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學、成人中學、職業高中和技工院校;高等職業教育包括全日制院校、高等職業院校和技師學院。
雨露計劃的範圍和補貼標準如下:
1.建檔立卡扶貧的青壯年農民,年齡在16至45歲。
2.貧困戶復員軍人,含技術士官。
3.扶貧開發重點村的村幹部和能幫助帶動貧困戶脫貧致富的致富骨幹。
4.建檔立卡貧困兒童參加全日制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院校和全日制普通大專、職業院校、技師學院等。
5.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不包括離退休戶和標記為不享受政策的戶。
6.標準多為每人每學期1500元。各地區補貼標準不同。詳見官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四十四條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