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停止生效,法律對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有溯及力。
(壹)法律的生效時間
法律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
1.自法律頒布之日起生效(在沒有明確時限的情況下,按照慣例,自法律頒布之日起生效);
2.具體生效時間由法律條文規定;
3.規定法律頒布後符合壹定條件時生效(立法機關會專門發文規定法律生效時間)。
(二)法律停止生效的時間
法律的終止,即法律的廢止,是指法律效力的消滅。壹般分為明示廢除和默示廢除兩類。具體形式主要包括:
1.法律法規本身規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2.新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舊的法律法規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立即失效;
3.法律法規存在的背景或條件消失,或其調整的對象不復存在,或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規失去存在的意義,從而自動失效(如當年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的壹些特殊法律法規);
4.機關清理法規,宣布某項法規無效;
5.隨著新的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舊的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與已經生效的新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將自動失效。
(3)法律的追溯力
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在生效之前是否適用於事件和行為。如果適用,具有追溯效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追溯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在不同的法律規範之間是不同的。關於法律的溯及力,壹般有兩個原則:壹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國家不能用現在制定的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因為人們過去從事了某些當時合法但現在看來違法的行為,就按照現行法律來處罰他們。其次,作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法律規範的效力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於過去的行為。從我國現行關於法律溯及力原則的規定來看,壹般采用“不溯及既往”原則。具體來說,就侵權違約法和刑法而言,壹般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在壹些民事權利法中,法律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