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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消防工程師改革新政是什麽?

法律分析

1,取消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部門應當制定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標準,並向社會公布。公眾聚集場所在取得營業執照並通過互聯網向消防部門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承諾後,方可投入使用和營業。消防部門對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抽查,發現未作承諾或者承諾不準確的,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信用檔案中記載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停止使用和經營。

2、取消壹般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和備案。

僅對國家和省重大建設工程、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醫療建築和其他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築、單體建築面積超過5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築、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500平方米的室內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托養設施以及生產、儲存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多層車間、倉庫實施消防保護。

法律依據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壹名註冊消防工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社會組織執業。

第四十七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以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超越資質範圍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二)不再符合資質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間繼續從事相應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的;

(五)指派無相應資質的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六)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

註冊消防工程師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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