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戶已經委托了。律師可以代簽嗎?
如果委托人對律師有授權,律師代簽是可以的。民事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委托書壹般記載三種代理權限,即壹般代理、特別代理和全權代理。壹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被代理實體權利義務處分的訴訟代理行為。比如代理起訴、應訴、參與法律調查、調解、開庭、為接收法律文書、傳票、證據等提供簽名等。都屬於壹般授權的範圍,可以代替委托人的簽字。特殊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被代理人實體的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即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以及提起反訴或上訴的權利。全權代理。這很容易與特殊機構混淆。從字面上看,全權代理的範圍是最廣的,相當於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普通公民提交的委托書往往寫的是全權代理,但法律規定不是這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當事人應當簽署以下文件:代理合同、授權委托書、起訴狀、調解書、鑒定申請書及其他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的文件。
如果是程序性文件,如法院傳票、提交的證據材料清單、交納訴訟費的憑證、判決書、調解書等程序性文件,律師可以根據雙方的授權委托書代為簽署。壹般法院不會對簽名進行這方面的審查,除非當事人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法院才會對簽名的真實性進行申請。
如果有當事人的授權或認可,就是合法的,否則就是非法的。
1.當事人向律師說明案件的具體情況,律師告訴當事人需要準備哪些證據材料。
2.律師分析案件給當事人帶來的風險,確定律師費。
3.然後簽代理協議和委托書。
4.隨時委托律師。只要是在案件判決生效之前。
委托人已經委托給律師,律師可以代為簽字,但是壹些關系到當事人實體權利的文件需要當事人簽字,比如委托代理合同等等。如果當事人需要委托律師,需要向律師說明案件的具體情況,然後簽訂代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