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規民約由村民會議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授權制定。所以,只要遵循法定程序,內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換句話說,村民就應該受其約束。
村規民約是村民自治的基礎,也是村民會議或村民委員會管理當地村莊的依據。因此,凡是駐紮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以及不屬於村辦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都應當遵守有關的村規民約,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
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並不是規約中的壹切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村規民約是基於法律授權,是用來填補法律空白的,不是代替法律,更不是與現有法律相沖突。
因此,村規民約中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來約束村民。
以下三觀適用於村規民約的第壹觀,人民法院不受理任何涉及村規民約的案件;
第二種觀點認為,只要不能證明村規民約的程序違法,村裏的壹切事務都可以按照村規民約的內容進行;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對村規民約的具體內容進行實體審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不應適用。
綜上所述,在具體的審判中,大多數法院並沒有明確認定村規民約的效力,只是在個案中選擇法律適用。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