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程序正義的原則
1,平等原則
根據契約理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平等,就沒有正義,就沒有和諧幸福的生活。平等是法治的基本原則。有平等才有自由,平等讓每個人都成為公民,這是民主的邏輯基礎。平等原則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為平等,公民才有資格參與政治、行政監督和訴訟。實現程度平等的過程就是文明的進步。
2.參與的原則
公民參與民主與法治是指根據正義的壹般原則和憲法規定,參與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維護民主和法治,防止個人獨斷專行。它是民主和法治的體現。包括憲法參與、行政參與和司法參與。
3、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不僅意味著符合規律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還意味著符合法律規定。法律必須是善的,即必須是合法合理的,惡法是不正義的。惡法是壹些既得利益者維護自己的特權利益,根據手中的權力控制國家強制力而實施的。它是廢除的對象,不具備法律在社會中應有的正義性和穩定性。首先,立法必須公正合理,符合社會正義的標準,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分配公正,符合社會規律,行之有效。如果立法不能達到正當合理的標準,那麽立法的合法性就永遠不會有標準和方向。
4、開放性原則
法治的公開性原則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只要不影響國家安全或個人隱私,就應該公開透明。使公民能夠了解政府行使職權的狀況和公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需求。使所有權力的行使不能“暗箱操作”,不能以權力尋租獲取私利。
5、科學合理原則
也就是說,節目的設計必須遵循客觀規律,進行科學合理的設置,使每個節目都能發揮出最佳的作用。在人類社會,它必須符合人性的動力和社會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