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明確定義,合同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就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所達成的約定。由此可見,訂立合同的主體,在我國即使是法律上的平等主體,壹般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規定債權債務的合同中,訂立合同的主體可以分為債權人和債務人。由於合同的相對性,合同中相互債務的主體是特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
二、合同的主要部分包括什麽?
(1)自然人,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自然人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合同主體,但不能單獨簽訂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才能生效。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合同。對於超出他的年齡和智力的合同,需要法定代表人代表他簽字才能生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合同。
(二)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三)其他組織,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單位或者機構。
三。合同生效的條件
(壹)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主體不合格,合同就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即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意思。合同成立後,往往很難從外部判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法律壹般不會主動介入。缺乏真實意思表示的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壹是合同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所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目的合法,即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原因是合法的,直接內在原因是合法的,不存在以合法方式達到非法目的而規避法律的事實。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就會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壹。沒有這些正式的要求,合同就不能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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