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對於被假釋的罪犯,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其成立條件如下:(1)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兩罪或其中壹罪是過失犯罪,則不是累犯。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過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觀惡性明顯輕於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相對較小。累犯制度的設立旨在消除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因此不應該也沒有必要設立過失犯罪累犯制度。(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後罪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這是累犯的處罰條件。所以,如果前壹種罪被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那麽無論後壹種罪有多嚴重,都不構成累犯。同樣,前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但後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也不能成立為累犯。這裏所謂的“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是指人民法院最終認定的刑罰為有期徒刑以上。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不是指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以上,而是指根據犯罪事實和刑法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對累犯的處罰條件體現了將累犯限於嚴重犯罪的立法初衷。(3)後壹種犯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壹種犯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5年以內。這是累犯的時間條件。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主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犯罪的,即使附加刑未執行完畢,仍可構成累犯。所謂“赦免”是指被赦免。這裏的五年,從被假釋的罪犯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計算。(4)犯罪人實施前罪和後罪時,必須年滿18周歲。如果犯前罪時不滿18周歲,即使犯後罪時已滿18周歲,也不能構成累犯。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68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