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所謂相互制約,是指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相互制約,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對有關問題和決定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看法,以防止可能出現的偏差,要求糾正已有的錯誤。職責分工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基礎和前提,是職責分工的結果和必然要求。責任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是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實施的三個相互關聯的必要條件。職責分工有利於提高辦案質量,防止主觀性。相互合作可以使公眾、檢察和法律機關交流信息並共同努力,以確保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和有效保護人民。相互克制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首先,擴展信息。公檢法三個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互配合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檢警配合。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時要做好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準備工作;符合逮捕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批準公安機關逮捕;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自偵案件,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時候,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第二,公檢法三機關相互制約。在我國,三機關相互制約有兩個特點:1,是雙向制約,即承擔偵查、起訴、審判職能的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制約是相互的,每個機關對其他機關形成壹定的制約,同時又成為其他機關制約和監督的對象。2.這是警察檢查的限制,也是法律檢查的限制。第壹,警察受到限制。1,就是如此。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2.他們在逮捕權方面相互制約。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不批準的,公安機關認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可以要求復議。檢察院不受理的,也可以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3.他們在不起訴權上相互制約。根據2012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4.是監督調查。檢察機關有權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進行監督;公安機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第二,法律限制。壹方面,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檢察院指控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另壹方面,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有權按照二審程序或者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是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壹種限制。
上一篇:2021征兵新政策待遇下一篇: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企業名稱法》是如何規定包括哪些內容的,具體有哪些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