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國家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優於其他書證。
公文、證件是指國家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依據職權制作的文件。
非官方書證是指國家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以外的法律主體制作的文件或者國家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制作的與其職權無關的文件。
如果正式文件和書證與行政行為的書面文件壹致,則不適用這壹規則。該規則僅適用於公文、文件必須與本案所要證明的事實有關,但不屬於本案爭議事實的情況。
行政訴訟中的公文範圍不同於民事訴訟中的公文範圍。民事訴訟中的書證是指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依職權制作的書證,比行政訴訟中的書證範圍更廣,因為目前行政訴訟中不承認社會組織依職權制作的書證。
第二,鑒定意見、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和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第三,原作優於復制品和復制品。
這壹規則的例外是:如果原件確實毀損、滅失,由其他證據證明的復制件的效力應予承認;書證載體過大、笨重無法移動或搬動的,可以采用拍攝等其他復制方式證明;書證由對方當事人持有,人民法院請求拒絕提供的,可以認可該方當事人提供的復印件;復制的內容已經對方認可,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四是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優於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
第五,法庭主持的勘驗所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所作的勘驗筆錄。
第六,原始證據優於傳送的證據。
需要註意的是,當原始證據不能或無法取得時,要高度重視外來證據的作用;原始證據優於傳入證據的前提是原始證據和傳入證據同時存在。只有當兩者在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上存在某種矛盾、差異或差別時,才可以依據這壹規則予以認定。
第七,其他證人的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最好的辦法是通過質證和辯論來判斷。
第八,出庭作證的證人的證詞比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證詞好。
九、內容相同的幾種證據,勝過壹種孤立的證據。
需要註意的是,幾種不同種類的證據在證明內容上必須是壹致的,即指向同壹個要證明的事實。如果它們指向不同內容的待證事實,則不能適用這壹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