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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立案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1。刑事立案條件。

1,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這種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存在的;現有證據證明不是空穴來風。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如果他的行為只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3.它屬於自己的管轄範圍。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自己管轄的案件,本該自己管轄的必須管,是否屬於失職;不該管的必須不管,管的就是越權。

第二,刑事立案的法定條件

依照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應當對已有的犯罪事實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立案材料屬於下列六種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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