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無效施工合同的法律後果如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修繕後的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繕後的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沒收有關當事人取得的違法所得。
綜上所述,勞務主體結構分包違法。如有違法,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