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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什麽區別?

第壹,制定方法不同

1,民法體系是成文法體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和國家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大陸法系繼承了古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以法典的形式對某壹法律部門所涉及的規範作出統壹而系統的規定,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於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某壹類問題作出特殊規定。因此,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主要由單行法和判例法發展而來。

第二,權利不同

3.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運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理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受到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所以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參照成文法也可以參照已有的判例來審理案件,還可以在壹定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巧創造新的判例,使法官既能適用法律,又能在壹定範圍內創造法律。

第三,訴訟程序不同

1.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裁判程序的特征。此外,大多數案件是由法官和陪審員審理的。

2.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為中心,法官只是“仲裁者”,不能參與雙方的糾紛。與此同時,這種對抗式(也稱防禦性)程序存在於陪審團制度中。陪審團主要負責作出事實結論和基本的法律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作出具體的法律結論,即判決。

第四,分類不同

1,民法體系壹般將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

英美法系不會做這樣的區分。英美法系主要將法律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同的分類方法在法律的制定上有著根本的區別。

2.兩大法系的法律術語中有很多概念不能對應。即使有名詞相同的法律術語,意思也會有很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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