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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檔案有多少頁?

不超過200頁。

法律依據

第壹條為加強執行文書歸檔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執行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形成的與案件有關的各類文書材料。

第三條人民法院辦理的下列執行案件屬於立案範圍。

1.本院直接受理的執行案件;

2.已升級並指定執行的案件;

3.委托執行的案件;

4 .監督、指導和協調的情況;

5.復議案件;

6.其他執行案件。

第四條執行案件由立案庭統壹立案,並根據案件類型分類編號。

壹個案件的執行必須壹次壹個案件。從案件受理到結案形成的所有法律文書、公文、函件等司法文書和執行文書,均使用受理時編制的案號進行歸檔、整理和保管。

中止案件恢復後,不得重新立案,繼續使用原案號。

第五條執行文書工作人員負責收集、整理、歸檔,執行法官或執行人、部門負責人負責檢查案卷質量,督促按期歸檔。第二章實施文件和資料的收集

第六條執行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開始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文件材料,並開始歸檔工作。

第七條實施文件和材料應當全面、真實地反映實施的全過程和具體情況。

第八條送達法律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

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退回的,應當附掛號信回執和經郵局變更退回核準的退回郵件信封。

以法律文件形式交付公告的,應當附公告原件及附件、刊登公告的報紙版面或者張貼公告的照片。

第九條執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須附後,包括接收執行款物的收據聯;雙方在交付和返還款項和材料後出具的收據;轉讓通知;法院扣留了申請執行費和實際費用的票據;以物抵債的書面裁定及抵債過程中的交付材料;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後交付的款項和貨物的收據復印件。

第十條除裝訂成冊者外,執行該卷的法律文書,每卷應歸檔三份,裝入該卷底袋備用。其他文件材料,壹般只保留壹份(領導批示的除外)。

第十壹條。執行中涉及的原始文件和資料應當保存。未提供原始憑證的,可以保留復印件,但應當註明未提供原始憑證的原因。被執行人依據職權摘抄、復制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應當標明日期和時間,由經辦人或者代理人簽名,並加蓋提供人印章。

1的訴訟卷宗不超過200頁。最好將法律文書集中成1檔,再根據證據種類裝訂其他證據。要求訴訟卷宗的歸檔必須分為壹級卷和二級卷,因為壹級卷在提供給外部使用時可以使用,二級卷由於是法院內部卷,不對外開放。但在實踐中,有的訴訟卷宗只有幾頁,有的案件沒有不適合公開的材料,就沒有必要分兩卷。對此,該法第六條規定,“訴訟文書按照保密和方便的原則,分為主卷和副卷。如果沒有不適合公開披露的材料,可以不建立二級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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