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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債權轉讓中的風險?

如何防範債權轉讓中的風險?債權轉讓法律風險的防範(壹)鑒於表見轉讓的風險,轉讓人應當本著謹慎的原則,認真核對合同的生效條件,在未收到受讓人的充分對價的情況下,不得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轉讓通知,防止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的風險,損害債權轉讓人的合法權益。(二)受讓人轉讓債權的法律風險防範1。避免因訴訟時效已過或債務人下落不明而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談判時,應盡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要求債權人提供《債權催收通知書》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往來函件,由律師判斷債權是否過了訴訟時效,從而確定是否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前,受讓人還應自行或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信息,如住所、財產狀況等。如果經調查發現無法找到債務人住所地,其財產下落不明,即使債權轉讓的對價很低,受讓人也不應為了紙面上的財富而簽訂合同,以免利益受損。2.轉讓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要求債權人在合同簽訂後×日內通知債務人,並約定通知的形式。在接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國有銀行轉讓的債權時,要特別註意。因為他們的利益受到“國寶”的特殊保護,所以不要相信“債權人負責將債權轉讓通知通知債務人,否則壹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者“如果無法通知債務人,從對方處收到的價款將被退回”等骯臟伎倆和美麗謊言,而要相信債務人的地址是明確的,隨時可以找到債務人。因為如前所述,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往往會擴大該規定的適用範圍,即使債務人下落不明或已不存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國有銀行的公告仍被認定為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在與國有銀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協商債權轉讓時,應聘請律師把關。3.為防止瑕疵債權的轉讓,受讓人在轉讓債權前,應當充分調查了解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並要求轉讓人承擔擔保所轉讓債權的責任。4.為避免債權重復轉讓,受讓方必須註意以下防範措施:(1)建立債權人擔保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未被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或已設定擔保的情形;在簽署本合同前,債權人未與第三方簽署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合同;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2)***擬定債權轉讓通知書回執的內容格式為:“債務人於×××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債權(內容及金額)轉讓給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書(3)雙方* * *將《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債務人簽字,或公證後郵寄給債務人。債權轉讓過程中,雙方律師應在場。如果沒有律師,合同很可能被不公平轉讓或惡意轉讓。債權轉讓是指將債權轉讓給他人,並要求其承擔全部責任。轉讓合同中應當註明違約責任,同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到場,表示相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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