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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履行“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憂”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地名區劃等工作。
擴展數據: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民政局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參謀助手作用,推進依法行政進程,建設法治民政局,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建立民政局法律顧問制度,聘請法律顧問為民政局法律事務提供咨詢和代理活動。法律顧問的日常工作由民政局辦公室負責。
第三條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起草和完善市民政局法律顧問制度,經市民政局辦公室主任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受民政局指派,對具體事項進行調查、論證和協調,並提出相關法律意見;
(三)辦理民政局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條民政局法律顧問主任兼任民政局局長,主持法律顧問全面工作,負責召集法律顧問會議。其主要職責是:
(壹)召集法律顧問對民政局的專項法律事務進行論證和評估,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二)負責定期召開法律顧問會議,聽取法律顧問工作匯報,定期向民政局匯報法律顧問工作情況;
(三)負責召集民政局法律顧問臨時工作會議,研究具體工作事務;
(四)辦理民政局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五條民政局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壹)為民政局的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合同行為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代理民政局的訴訟、仲裁、執行等非訴訟法律事務;
(三)起草、修改和審查以民政局名義或授權部門簽署的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件;
(四)根據需要參與民政局對外交往和重大經濟項目的談判;
(五)承辦民政局領導交辦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務。
第六條民政局法律顧問兼職,不占編制和定級。
第七條民政局法律顧問任期與每屆政府任期壹致,可以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