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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有權利知道體檢報告的結果嗎?

單位有權了解體檢報告的結果。但未經本人同意傳播疾病是侵權行為,但很多人覺得體檢報告被單位“偷窺”,侵犯了隱私權。在這方面,體檢報告屬於個人隱私,應該受到保護。單位是否侵犯了員工的隱私權,要看體檢報告的公開範圍。體檢報告出來後,單位在出具體檢報告時要保護好體檢者的隱私。體檢中心有向單位提交體檢報告的義務,但如果體檢者主動向體檢中心索要體檢報告,那麽體檢者的做法應該得到尊重。體檢報告屬於個人隱私,應該受到保護。單位是否侵犯員工隱私,要看公開的範圍。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員工體檢報告只能由本單位負責體檢事項的員工查看,其他員工不得查看。而且查看的員工有保密義務,不能告訴別人。單位未采取保密措施或者保密措施不完善,造成員工體檢數據泄露的,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從事的作業;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其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置;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職業史、職業危害暴露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診斷和治療等相關個人健康信息。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提供的復印件上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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