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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承辦商的義務和權利是什麽?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憑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調查收集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證據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相關卷宗或者審判材料。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堅持非法訴求、故意隱瞞重大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嚴重違反委托合同約定義務的當事人,可以拒絕代理或者解除委托關系。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中發現地方政府機關、村民(居民)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議。

第三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權獲得執業所需的工作條件,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參與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侵犯其執業權利的行為,可以依法請求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予以保護。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

第三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恪盡職守,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所統壹受理、統壹預約、統壹收費的規定。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四十壹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活動的相關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擔任過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代理原審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同業互助,公平競爭,提高業務水平。

第四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堅持原則,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自覺維護職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第四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努力學習,加強職業素養,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業務培訓和進修,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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