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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的意義是什麽?

確定書面文件預期含義的藝術或過程,如憲法、規章、合同、契約或遺囑。

書面文件的解釋是法律程序和實踐的基礎。每當壹份法律文件的含義必須確定時,它就會得到解釋。律師和法官使用各種解釋方法和規則來尋找意義。在憲法和成文法中,法律解釋可能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

法律解釋可以基於對文件的字面解釋。例如,當約翰·多伊簽署遺囑,指定他的妻子簡·多伊為他的個人代表時,他指定她為他的管理人的意圖只能由遺囑中使用的特定語言來確定。沒有必要考慮他選擇的周圍事實和情況。

當文檔中單詞的預期含義不明確,並且需要推測來確定它們的使用含義時,就會出現混合解釋。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話只有正確理解才能表達個人意圖。如果無名氏在遺囑中只提到“我的妻子”,遺囑檢驗法庭將不得不確定他死時的妻子是誰。當措辭不明確時,律師或法官如何確定其意圖通常受到解釋規則的約束。例如,壹個詞的壹般定義將主導解釋,除非它通過習慣、用法或法律先例具有特殊含義。

當法院解釋法規時,它是以法規解釋規則為指導的。法官應該首先設法只根據法規的文本找到法律的“簡單含義”。如果法令本身不清楚,法院可以尋求外部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就是立法歷史,來幫助解釋立法機關頒布法令時的含義。現在,法律法規通常會包含“解釋條款”,其中包括法律中經常出現的關鍵詞的定義。這些條款旨在促進法律的明確含義,並限制法院尋找自己的含義。

對法院適用嚴格還是自由解釋方法的關註,引發了憲法層面最大的爭議。自1960年代以來,美國最高法院如何解釋憲法壹直有爭議。20世紀60年代和60年代,沃倫法院的批評者指責法院通過隨意解釋憲法條款而篡奪了立法職能。

這種批評導致了“原意”的法理學,它呼籲最高法院和其他法官尋求憲法的簡單含義。如果沒有通俗易懂的文字意思,法官就要盡量確定制定者的原意。主張原意解釋方法的人也強調法官需要尊重歷史、傳統和判例。

原意法理學的反對者認為,在很多問題上無法區分制定者的意圖。即使知道了初衷,壹些反對者認為這種意圖不應該主導當代憲法問題的決策。在他們看來,憲法是活的文件,應該根據時代來解釋。這種解釋哲學將允許法官將憲法解釋為壹個動態的文件,當代價值觀將有助於找到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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