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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卡退款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或者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預付的款項。

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和服務,或者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款。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期限壹次性返還預付款余額。即使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也應當在消費者要求退款之日起15日內退貨。

對於可能存在爭議的退款,規定也給出了解決辦法。因經營者原因導致消費者退款的,應當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返還預付款余額。

為了防止商家惡意跑路,還提出建立預付卡押金制度。

經營者以預付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有兩種情況:壹是店鋪倒閉或變更地址,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返還預付會員卡余額。二:商家繼續經營,消費者因個人原因單方面要求退還余款的,可以與商家協商退款。

預付卡消費在服務領域普遍存在,尤其是教育培訓、美容美發、洗車、洗衣、健身等服務。有的預付卡規定“消費者辦卡後不補卡、不退卡、不轉讓卡,逾期無效不予退款”,而有的商家辦卡後服務明顯減少,導致消費者和商家在預付卡消費中產生糾紛;更有甚者,壹些經營者以裝修、維修、停業整頓等名義卷款跑路,或者裝修後改頭換面、終止服務。當消費者找到該公司的運營商要求退款時,運營商會拿出辦卡時的合同,說當時開卡時就說過,壹旦開卡,不退不換。

如果確認經營者無法按照承諾提供服務,即使當時的開卡協議規定了“不退不換”,法院也會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認定此類條款為“霸王條款”,無效。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再次建議我們的消費者壹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也有經營者使用個人賬戶收款,導致個人賬戶和公司賬戶混淆。如果公司名下的財產不足以返還消費者剩余的錢,公司實際經營者也會用個人名下的財產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提前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當根據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提供退卡服務。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在辦理退卡時,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號碼、金額等信息。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回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並保留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小於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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