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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遭遇“過勞死”如何維權

1.有證據證明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者因工作原因死亡已經構成工傷的,其家屬可以請求工傷賠償。

2.在搶救無效後48小時內突發疾病或者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家屬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處理:“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的,從勞動保險基金中支付喪葬補助金,數額為本企業全部職工壹個月的平均工資。此外,在勞保基金項下,根據企業工齡長短,支付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數額為死者三至十二個月工資。”即:“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或者退休後死亡,或者因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力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給企業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補助費外, 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由勞動保險基金按下列規定壹次性支付:直系親屬1的,死者6個月工資; 2人,為死者本人9個月工資;3人及以上的,死者工資12個月。”

相關法律鏈接: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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