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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扣押當事人的物品或財物,將來可能直接上繳國庫,也可能在行政處理的整個調查程序結束後才返還,扣押物品的處理要結合具體案件。

法律分析

在處罰決定機關與罰款收繳機關分離的制度下,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自行收繳罰款,而是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將收繳的罰款直接上繳國庫。這個系統也有例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並依法處以20元以下的罰款。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在偏遠、有水、交通不便的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應當事人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嚴格遵循收支兩條線,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交財政。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款項全部或者部分返還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強制執行。為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對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當事人,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和孳息,並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上繳國庫。司法人員貪汙、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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