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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包括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形式。訴訟離婚的程序是:婚姻關系壹方請求人民法院解除與另壹方的婚姻關系,人民法院收到起訴後啟動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收到離婚訴訟書後,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官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應當先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者和解協議。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將再次開庭。根據庭審情況,將再次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將宣布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下達判決書。如果壹方不服判決,他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二審訴訟。

協議離婚的程序如下:夫妻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應簽訂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進行協商約定。然後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雙方沒有悔改的,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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