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違法犯罪的意見》,對下列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1.隱瞞或者謊報病情、生活史、接觸史、病史、去向等與疫情有關的信息,拒絕接受社區備案、社會隨訪、隔離調查、流行病學調查、居家或者集中醫學觀察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二、違反政府關於核酸檢測的決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核酸檢測,或者擾亂核酸檢測秩序的。
3.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以及確定為密切接觸者、亞密切接觸者、重點人員等。,拒絕接受防疫、檢疫、隔離和治療,或者在隔離期滿前擅自脫離隔離措施,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參加群眾性活動,致使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
四、在機場、公路、鐵路、港口碼頭等交通站點,地鐵、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超市、農貿市場、賓館、飯店、村民住宅、文藝演出等公共場所,拒不執行掃碼、驗碼等疫情防控措施,妨礙疫情防控秩序的。
五、機場、公路、鐵路、港口、碼頭等交通車站,地鐵、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超市、農貿市場、賓館、飯店、村民住宅、文藝演出等公共場所負責人員,拒絕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懸掛場所代碼,或者拒絕執行掃描場所代碼要求,造成妨礙的。
6.編造虛假疫情、預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預警信息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七、其他拒不執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門發布的疫情防控決定和命令,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
上述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