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和被列入失信名單有什麽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2.時間不同了。強制執行程序優先於失信名單,被列入失信名單的前提是執行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且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法律後果不壹樣。被列入失信名單是強制執行的結果之壹,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有三種。壹是被執行人有待執行財產並自願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程序終結;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只能等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三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名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