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經常拒絕在醫院或家裏接受治療。患者難以接受,害怕抗精神病藥物自殘,療效不明顯,患者對治療失去信心;由於精神癥狀,患者懷疑藥物有毒。更重要的是缺乏對疾病的正確判斷,讓人拒絕接受疾病,不願意接受治療。首先要耐心說服這些患者。如果勸說無效,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當患者因其他因素拒絕服藥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有效措施:應立即減少或停用嚴重的藥物不良反應,如全身性藥疹、心律失常等,同時服用抗過敏和抗心律失常藥物。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此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應該根據損傷的創傷感受和精神病人的精神狀態來決定如何處理。精神病人在受到傷害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精神健康正常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時,會根據受傷的傷口決定是給予治安處罰還是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