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探視程序:
(1)會見被羈留者時,須持有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
(二)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並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三)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不受次數和時間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會見被羈押人。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會見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後,將其送回羈押室。經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安排在押人員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探視被行政拘留者的註意事項有:
1.采訪對象:在押人員的近親屬(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和單位負責人可憑身份證件或單位介紹信到看守所會見在押人員;
2.會見次數:每個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只允許會見壹次他的近親。開會前必須在會議登記簿上登記。每次面試時間不超過10分鐘,人數不超過3人;
3.只有零花錢,衣服,日用品,教育用品等。可以在會議期間發送。拒絕接受水果、煙酒、菜肴、食物等。采訪人送來的物品,必須經過值班民警檢查,才能帶入拘留室。嚴禁攜帶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拘留室。
4.律師會見被拘留人時,必須持有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律師執業證書、被拘留人或者其家屬的委托書或者辦案單位的證明。
綜上所述,被判行政拘留後,人被羈押在看守所,期間家屬可以探視。行政拘留的探視程序比較簡單。家屬申請的,攜帶身份證、街道辦出具的證明材料和必要的衣物到看守所探視在押人員。每次訪問都有時間限制。探視期間,要配合看守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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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拘留中心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