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有兩種後果:
壹種是過了緩刑期,順利減刑,壹般減為無期。
二是未通過考驗期,執行死刑;
死緩是指暫緩執行死刑,法定期限為2年。
沒有重大過錯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死緩被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壹種死刑執行制度。
這是中國獨創的法律制度。
擴展數據:
死緩的治療方法
有四種方法來處理那些被判死緩的人:
1.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是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審判期限重新計算。
4.是累犯或者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犯罪分子(故意傷害罪除外),或者因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緩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和人身危險性,
可以在判決的同時決定限制減刑,重大貪官也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後減為無期徒刑(只能在監獄裏永遠度過,不得減刑假釋)?。
死緩和減刑的法律要求
死緩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以下法律要求。
(壹)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從死刑緩期執行宣告核準之日起計算二年考驗期。
(二)對於緩刑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請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法律文書宣告或者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因有重大立功表現減為有期徒刑的,或者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後又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減為有期徒刑18年不滿20年;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變更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不滿10年。
(五)緩刑考驗期滿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二十五年,緩刑考驗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
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