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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

《民法》第275條規定了住宅區停車位和車庫的使用和所有權。小區內的車位、車庫通過購買、贈送或租賃等方式由業主使用和擁有,占用小區公共道路或其他公共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壹、民法典第15條的適用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房地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權處分房地產:

(a)在登記冊中有有效的異議登記;

(二)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的;

(三)登記簿記載了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主體有誤的;

(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房地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處分的,應當認定受讓人有重大過失。

二、物權和債權的特征是什麽?

債權是“債”的對稱。在債務關系中,壹方即債權人有權要求另壹方即債務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並接受其履行。債權是壹種財產權,是財產存在的重要法律形式。債權有以下三個功能:

(1)要求付款。債權債務關系有效成立後,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

(2)支付接收權。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接受並永久保持因履行而獲得的利益。

(3)債權保護請求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根據這壹事實請求國家機關予以保護,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時會因時效等原因而喪失請求保護的權利,但此時仍享有接受債務人自願履行的權利。

三、物權取得的分類有哪些?

物權的取得可以細分為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和用益物權的取得。

有些法律事實可以引起這三種物權,有些法律行為只能引起其中的壹種或兩種。能夠取得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和用益物權的法律事實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和事實:

1.合同。通過出售、互惠和贈與獲得財產權。

2.善意取得。受讓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的信賴和對動產的占有,善意地接受不動產和動產的物權為對價。即使轉讓人無權轉讓,受讓人仍然可以取得不動產和動產的物權。

3.遺產和遺贈。公民死亡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的財產權。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財產權的時間。

4.補償和賠償。通過補償和賠償取得產權。

5.判決和裁定。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和仲裁庭的裁決取得財產權。判決、裁定生效的時間為當事人取得物權的時間。

6.轉移。通過分配獲得物權。

7.限制。通過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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