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土地的,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二、具體標準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苗木基地征地補償標準如下:苗木補償價格的主要組成部分為:
1,苗木價格。
2.挖掘費。
3.繃帶費。
4.苗木經營利潤。
5.托兒所的運輸。
6、裝車人工費等。
如何實施:
1.苗木移植具有季節性和專業性。征地主要涉及搬遷,根據不同季節按照“標準”的20%-40%進行補償,按照征收的“標準”進行補償。
2.如遇特殊要求(如古樹名木等。),賠償由專業部門評估。如考核不合格,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3.花木補償標準不計算成活率,只補償搬運和損失,壹般為園林總價的5%。
4.鮮花收購期間,原則上收獲後使用土地,不給予補償。急需土地的,應當補償產值損失;其他季節,只補償投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