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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法律主觀性:

違法和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應當撤銷。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後果概括起來就是:1。行政行為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2、行政行為的撤銷是由於行政主體的過錯造成的,那麽,相對人造成的壹切實際損失都應由行政主體賠償。3.行政行為的撤銷是由相對人的過錯或者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同壹過錯造成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有過錯的當事人應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法院可以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也可以責令行政機關采取補救措施。行政機關違法違紀的,法院還可以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紀檢監察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函。

法律客觀性: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處於無效狀態。需要註意的是,合同的解除並非沒有任何法律後果。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還應當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折價、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也是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解除後* * *同等對待的原則。具體有以下措施:1,返還財產。適用於已履行的合同,是指因合同交付財產的壹方有權主張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而接受財產的壹方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包括交付的財產及其孳息和支付的費用;2.折扣補償。指當事人應當返還,但不能或者不需要返還的財產,給予折價補償。不能返還,包括事實不能返還和法律不能返還。實際上是不能返還的,也就是說屬於無形財產的專有技術和信息資料,即使返還,也已經失去了原有的價值;法律上的不可返還是指財產已經轉移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取得了財產的所有權。不需要返還財產,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認為不返還財產對雙方都有利,所以不需要返還;3.賠償損失。是指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另壹方因合同無效或者解除而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合同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退貨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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