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神病人違法免責: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精神病人的行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造成危害結果,取決於法律標準,即有無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從刑法的角度看,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部分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減弱,每個案件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
2、根據其行為的精神狀態,有些精神病人是間歇性的,有時好有時壞,關鍵要看其在實施某種行為時是否處於患病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