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第五章公證效力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經公證的以支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正義的效果如下:
1任何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文書、事實,都經過公證,由國家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即具有法律證據效力。案件審理中,涉及收集、調查證據的文書,且該文書也經過公證的,應當確認其有效性,可以直接取證。但是,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
對於法律規定必須公證的法律行為,公證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和公證證明,這取決於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或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及其對第三方的作用。雖然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自己也同意公證是雙方法律行為的必要形式條件之壹,但這種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才能成立。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爭議,並經公證證明可以強制執行的,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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