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訴期是多少天?
1.上訴期是多少天?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1)如果是刑事訴訟,當事人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天,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天,從收到判決或裁定的第二天起計算;
(2)如果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延長上訴期限?
在下列情況下,上訴期可以延長:
1.因地震、火災、雨雪、交通中斷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當事人可以申請延長期限。
2.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如不能避免、不能避免的原因,耽誤上訴期限的,可以在這些耽誤因素消除後10日內申請延長上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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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
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