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是律師的業務之壹。指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代理人和刑事自訴案件代理人。廣義上還包括律師代理調解、仲裁活動。律師代理的責任是在委托的權限範圍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的訴訟和法律行為,與委托人自己的訴訟和法律行為具有同等效力。
壹般授權的律師通常只能從事程序性工作,如訴訟中的自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反訴、調解等。,沒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律師無法與他們打交道;特別授權不存在上述問題,代理人的行為通常被認定為被代理人的行為,包括上述對各種實體權利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條律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律師的合法權益。第五十四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律師追償。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