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嚴格依法履行行政職責,禁止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和濫用執法手段創收。
二、嚴格經濟財產犯罪的立案標準,準確區分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禁止以犯罪手段介入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
三、嚴格區分違法犯罪所得、合法財產和其他涉案財產,禁止越權、超範圍、超金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禁止轉移、劃撥、上繳財政或以其他方式變相查封,禁止采取刑事凍結措施凍結違法者賬戶。
4.依法嚴格管理和處理涉案財物,禁止辦案人員在訴訟終結前自行保管涉案財物和違法違規處置涉案財物。
5.嚴格審查羈押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禁止網上追逃和威脅限制人身自由,強制當事人主動退賠贓物、退賠、認罪或者達成和解協議結案。
六、嚴格履行異地辦案協作程序,落實集中接待審查要求,完善案件管轄、定性處理等糾紛解決機制,禁止非法爭奪罰沒收入案件管轄權。
七、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嚴禁以罰代刑、以罰代拘留、降級和壹切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可以強行帶走,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突發事件實施現場控制。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將拒不服從的人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