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2.危險駕駛罪是指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或者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
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交通事故應具備以下要素:
1,壹定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比如行人在移動中與行人發生碰撞,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
2.它發生在路上。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3.運動時會發生。指車輛行駛或停車時發生的事件。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的,行人主動與車輛碰撞或者乘客上下車時發生的擁擠、跌倒、人員傷亡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
4.肯定有損害後果。損害後果僅指直接損害後果,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5.損壞的原因是人為的。指由於當事人的過錯或意外行為而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用於載客或者運送物品以及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設計最高時速、空載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殘疾人專用車輛。
(5)“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車輛的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