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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徽使用管理規定

國徽使用管理條例是指為規範國徽的使用,維護國家尊嚴和形象而制定的關於國徽制作、懸掛、使用和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壹,國徽的制作和懸掛

國徽的制作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尺寸、比例和圖案進行,確保制作的國徽準確無誤,符合國家的形象和尊嚴。同時,國徽的懸掛位置和高度也必須符合規定,不得隨意變更和調整。

二、國徽的使用範圍

國徽應用廣泛,包括國家機關、公共場所、外交場合、學校、企事業單位等領域。在這些場合,國徽的使用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能隨意擴大或縮小使用範圍。

三。國徽的管理和監督

國徽的管理和監督是保證國徽正確使用的重要環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徽制作、懸掛和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國徽使用符合規範,防止濫用和誤用。

四。國徽的維護和保養

國徽作為國家象征,必須妥善維護。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國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國徽完好、整潔,避免因長期日曬或者其他因素造成損壞或者褪色。

總而言之:

《國徽使用管理條例》是國徽制作、懸掛、使用和管理的規範性制度,旨在維護國家尊嚴和形象。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徽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國徽的正確使用,防止濫用和誤用。同時,國徽的維護也是保證其完整和整潔的必要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第3條規定:

中國人民和國徽是中國人民和國家的象征和標誌。壹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第4條規定:

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

(1)NPC常務委員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職務;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

(四)國務院;

(五)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機構;

(六)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機構;

(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八)各級人民政府;

(九)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十)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xi)外交部;

(十二)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十三)中央委員會各部門;

(十四)國務院各部委;

(十五)總部設在中央軍委;

(十六)人民團體;

(十七)北京人民大會堂天安門門外;

(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

(十九)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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