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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貼多少次通知才能強制騰房?

1.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法院強制騰退房屋的期限壹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清;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但是,中止期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3.六個月內不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指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提交拍賣的財產壹般在提交拍賣前騰空;未騰空的,應當在拍賣結束後壹個月內騰空,最遲不得超過兩個月。執行委員會應每月至少組織兩次休假,分別在每月上半月的星期五和下半月的星期五,必要時可隨時組織強制休假。

法院關於騰退房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壹般房屋在提交拍賣前應當騰退,未騰退的應當在拍賣結束後壹個月內騰退,最遲不得超過兩個月。當拍賣的涉案房屋為被執行人唯壹房屋時,法院會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以完成房屋騰退工作。如果拍賣後房子不能立即騰空,競買人需要容忍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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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0條

被強制搬出房屋或土地的,由院長發出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應當將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被強制搬離房屋的財產,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點,移交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

以劃撥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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